2010年7月14日 星期三

國行指示回銀遵循 回教貸款早還清有回扣

見報日:2010年6月30日

報導:李玉萍

(吉隆坡29日訊)國家銀行規定,回教銀行必須依據買賣合約,為提早償還貸款者提供回扣(ibra’),並把給予回扣納為法律文件的條款。

此外,為了防止顧客輕易違約,回銀允許以罰款(gharamah)及賠償(ta’widh)形式,向顧客征收遲延付費。

分析界看好此舉有助平息過往的爭論,對消費者而言乃好事一椿,有意選擇回銀貸款的消費者要多注意。

法律文件需註明

國行發佈文告指出,回教咨詢理事會(SAC)5月20日召開第101次會議后決定,若顧客提早償清貸款,回銀必須依據bai’ bithaman ajil或murabahah的融資合約給予回扣。

“此舉旨在保障公眾利益,確保銀行和顧客同樣獲得公平對待。”

國行說,為了減除顧客接受回扣權益引起的不確定因素,給予回扣必須納為法律文件的條款,而且國行將統一鑑定回扣方式。

不過,國行強調,落實上述新例的生效日期仍有待定奪,並會在即將發佈的指南宣佈,而非早前“路透社”報導的6月7日已生效。

分析員回應《中國報》詢問指出,此前許多消費者早有投訴,如今國行新例實屬“應該”。

“因為一般傳統貸款如房貸,消費者提早還款必能節省一定數額,但之前回銀貸款卻沒有明文規定給予回扣,繼而引發爭論不斷。”

他說,消費者若有意選擇回銀貸款,以后務必謹記最新指南,確保相關法律文件註明回扣,避免發生不愉快事情。

回銀的確可為貸款者提供回扣,但這項無條件回扣往往引起法律糾紛。

但若不給予回扣,回銀貸款的支付款項將高過傳統貸款。

徵收延遲付費
應考量顧客能力

國行強調,回銀征收延遲付費時,應當考量顧客的財務能力,但只有賠償才被允許承認為收入,罰款則必須捐給特定慈善機構。

國行說,此舉是要保護顧客的權益,至于回銀可征收罰款和賠償的最高款額將由國行決定。

回銀能把以賠償形式征收的延遲付費當作收入,因為它是回銀蒙受實際損失而向顧客征收的費用;相對的,罰款則不能視為收入,必須捐給特別慈善機構。

國行透露,回教咨詢理事會在今年1月28日召開的會議便已決定,像買賣及租賃的交換合約及貸款(qard),回銀可向延遲付費收取賠償。

不過,回銀只能在合約雙方同意的攤還期失效后,才能向顧客收取賠償。

私人領域工程為主
不受政府工程放緩影響

建築領域受金融風暴衝擊未完全復甦,政府減少工程和釋放合約速度放緩,不影響金輪企業發展前景。

券商認為,建築業尚未從經濟放緩的陰霾中全身而退,政府釋放的工程進度仍相當緩慢。

儘管如此,興業證券研究和僑豐投資研究不約而同指出,金輪企業多數合約來自私人房地產發展商,此現象料不影響公司表現。

僑豐投資研究認為:“部分小型房地產業者,因政府延遲釋放新工程或工程數量減少面臨窘境。”

“金輪將目標放向迅速發展的大馬依斯干達(Iskandar Malaysia),不受現象影響之余料從特區發展中獲利。”

目前,金輪企業約90%工程集中在南馬,其中大部分集中在大馬依斯干達。

沈天良亦對公司前景表樂觀,並指出未來發展可期。

因此,興業證券研究給予該股1.24令吉的合理價格,僑豐投資研究則認為目標價格為1.27令吉。

財金術語

傳統貸款vs回教貸款

根據www.bankinginfo.com.my 網站資料,傳統貸款建立在債務人(debtor)及債權人(creditor)的關係。

利息將胥視貸款款額而定,作為金融機構獲得資金的成本。

相對的,回教貸款則依據買賣概念,意即回銀購買相關產業,然后以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的方式轉售給借貸方,售價已包括回銀的盈利。

bai’ bithaman ajil

回銀中的bai’ bithaman ajil買賣合約,即是延期付款交易。

這等合約採用延期付款的方式,以雙方同意且包括盈利賺幅的價格,將物品出售。

Murabahah

Murabahah則是附加成本合約,以包括雙方同意盈利賺幅的價格銷售物品。

不過,買賣價格、盈利賺幅和其他費用,必須在制定銷售協議時清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