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批准銀行推荐董事人選 國行需鑑定適合資格

見報日:2010年3月19日

報導:李玉萍

(吉隆坡18日訊)國家銀行強調,批准銀行推荐董事人選的時間,需得胥視必要資訊的存在,以用來鑑定能否符合“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的資格。

國行針對需耗時多久批准銀行董事上任的詢問回應《中國報》指出,銀行控股公司或銀行機構的董事委任,都需在上任前獲得國行審查和批准。

國行說,審查程序旨在檢討候選人是否適合,以符合1989年銀行與金融機構法令(BAFIA)第二章闡明的“適當人選”資格。

“審查程序非常全面,並考量其他監管機構的看法,若有需要還包括海外機構。”

因此,國行強調,批准銀行推荐董事人選的時間,需得胥視必要資訊的存在,以用來鑑定能否符合資格。

國行透露,沒有規定銀行控股公司或銀行機構的董事人數。

“相關機構考慮業務的複雜和性質后,可依據公司章程鑑定董事人數,但國行鼓勵委任較多的獨立董事(至少是董事局的3份之1),確保董事局達成制衡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