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3日 星期三

證監會設小組探討 或准外人提供法律援助金

見報日:2011年7月13日

(吉隆坡12日訊)證券監督委員會將成立專案小組,探討允許第三者提供法律援助金(litigation funding)的可行性,協助特別是散戶的股東採取法律行動保護自身權益。

為了克服股東揭發公司不法行為、爭取權益的種種限制,並打擊不法行為,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探討資助私人訴訟的可能性。

這也是《2011年企業監管藍圖》的主要建議之一,讓投資者更積極保護自身權益,非一味依賴監管當局展開執法訴訟。

一些使用普通法的國家,更解除使用第三者提供法律援助金的障礙,剔除助訟(champerty)和幫訟分利(maintenance)的原理。

助訟是指局外人與訴訟當事人達成協議以幫助當事人展開訴訟;幫訟分利則是慫恿或金援他人展開訴訟以謀私利。

保護投資者

由于法律援助金被視為投機,可能導致濫用法律程序,甚至形成喜好訴訟的文化,所以不獲普通法接受,但澳洲2006年的一起法庭訴訟卻改變這個看法。

證監會認為,為了激勵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展開私人訴訟,有必要考慮獲得資金援助的管道,因而成立專案小組探討允許第三者提供法律援助金的可行性。

私人訴訟機制
成本高欠獎掖


證監會指出,儘管我國不乏允許展開私人訴訟的機制,但種種障礙讓股東卻步,因而持續依賴當局展開執法訴訟。

特定派生訴訟(statutory derivative action)就允許股東代替公司,向任何損害公司的人士採取法律行動,但迄今只有一個案件。

原因或是此舉的成本甚高,獲得的任何賠償直接進賬公司。

證監會說,為了提倡股東展開私人訴訟,一些落實普通法的國家考慮輔助股東展開集體訴訟(class action),其中包括我國。

但訴願費用高企,加上欠缺訴訟成功酬金(contingency fee)架構,導致股東沒有財務獎掖來採取集體訴訟保護自身權益。

敗訴還得承擔自己及勝訴方所有費用的規則,更是股東不敢展開特定派生訴訟或集體訴訟的最主要原因。

再授權當局
代股東入稟法庭


為了確保在投資者保障和市場信心之間取得平衡,證監會將研究證券法令有否需要納入條款,若公司以壓迫或不當損害的方式經營業務損害股東權益時,法令允許監管當局入稟法庭要求補救行動。

香港近期便進一步放寬條例,允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HKSFC)入稟法庭,指示以壓迫或不當損害方式經營業務並損害股東權益的公司展開補救行動。

在此案下,該會取得庭令強制要求相關公司起訴沒有履行職務的董事,並追討所有損失。

證監會指出,這種作法雖可強調公司自律和公平對待股東的重要性,但也有潛在弊端,包括市揚擔心監管當局過度干預公司事務的風險,和股東過度依賴當局代為採取行動。

證監會需率先研究是否需要再獲授權,代替股東向損害股東權益的公司採取法律行動。

畢竟現有證券法令已有條文,允許證監會代替權益遭損害的股東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