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7日 星期五

國行提醒公眾 外幣交易限指定機構

見報日:2012年2月17日

 (吉隆坡16日訊)國家銀行提醒公眾,必須只和獲准的商業、伊斯蘭、投資及國際伊斯蘭銀行與錢幣兌換商買賣海外貨幣。

 國行發佈文告指出,據1953年匯率管制法令與2011年金錢商業服務法令,公眾只能向獲准的商業、伊斯蘭、投資及國際伊斯蘭銀行與錢幣兌換商買賣外匯。

 國行補充,伊斯蘭金融機構提供符合伊斯蘭教義的金融產品,包括外匯相關交易,不但獲得各個機構的伊斯蘭教義委員會批准,也獲國行的伊斯蘭教義諮詢委員會認可。

 國行的澄清是與伊斯蘭裁決理事會(Fatwa),禁止穆斯林參與外匯交易的報導有關。

 該理事會主席丹斯里阿都蘇克指出,穆斯林不應該參與外匯交易,除了存有許多可疑之處,並以互聯網進行,繼而擁有許多不確定后果。

 他說,透過錢幣兌換商或銀行展開的外匯交易卻是被允許的,因為這不涉及貨幣投機和不確定后果。